被搶注,破財免災,損失慘重
我國《商標法》實行“申請在先原則”,也就是說,在時間上,誰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,該商標的專用權就授予誰。一旦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,企業將不能再使用該商標進行商業活動,如果繼續使用,就侵犯了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,將面臨賠償責任,嚴重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。
此時,企業要么被迫放棄使用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商標,重新投入時間、精力和費用打造另一個商標,要么花費大量金錢贖回注冊商標,無論哪一種,企業都將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,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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